异议人:犍为县叩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峨眉山峨眉问春茶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犍为县叩春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峨眉山峨眉问春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84400号“峨眉问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峨眉问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甜食;蜂蜜;面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218897号“问春WENCH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甜食;糕点;面包;谷类制品;谷粉制食用面团;调味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问春”,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峨眉问春”为经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一种茶树品种名称,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或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84400号“峨眉问春”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甜食;糕点;面包;谷类制品;谷粉制食用面团;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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