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宁夏华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卫市杞园春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宁夏华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卫市杞园春枸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0548183号“杞园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杞园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02150号、第20102249号“杞园春庄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肉;水果罐头”等、第30类“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48183号“杞园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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