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声美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声美地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83583号“抖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秀”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4281198号“抖音及图”、第27983209号“抖音秀”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眼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83583号“抖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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