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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16835号“抖影”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0:31  浏览:10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荣俊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荣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16835号“抖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影”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童装;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4281148号“抖音及图”、第21881020号“抖音”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7818286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领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16835号“抖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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