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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18749号“依云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0:51  浏览:15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百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18749号“依云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云青”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5047号“依云EVIAN及图”、第961514号“EVIAN”、第1324419号“依云”、第1113515号“依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矿泉水”商品上的“依云EVIA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EVIAN”、“依云”、“依云EVIA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18749号“依云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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