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阳市香琪诺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阳市香琪诺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22542号“笑天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笑天猫”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米果(膨化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6296121号“天猫”商标已被驳回,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0978号“天猫”、第10316907号“天猫TIANM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22542号“笑天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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