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洁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洁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洁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洁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1244647号“JIEFU
FLO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JIEFU
FLOOR”,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8021号“GERFL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沥青;地沥青和柏油”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8021号“GERFL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1091号“洁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板覆盖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44647号“JIEFU
FLO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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