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清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常春藤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诚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张凯
委托代理人:山西信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罗雪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清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常春藤实业有限公司、张凯对被异议人罗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012407号“清风徐来无醋不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风徐来无醋不在”指定使用于第30类“醋”商品上。
异议人一提供了如下证据:异议人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清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清风徐来无醋不在”清徐县区域公用品牌发布会场地租赁合同及发布会场示意图、清徐县区域公用品牌“清风徐来无醋不在”发布会媒体宣传报道(大众网、黄河新闻网、清徐县人民政府网、人民网山西频道、山西新闻网、太原新闻网、搜狐新闻网、山西日报、山西晚报等)、清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杭州常春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清徐县农村电子商务强县提升项目服务合同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清风徐来无醋不在”并非常见汉字组合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经异议人一在先宣传使用已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为当地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清风徐来无醋不在”与异议人一“清风徐来无醋不在”区域公用品牌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人未就此巧合性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一同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异议人对上述情况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38320号“清风徐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醋;酱油”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12407号“清风徐来无醋不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5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