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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20146号“INS BOYK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1:26  浏览:11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丽丽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对被异议人章丽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20146号“INS

BOY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S

BOY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内衣;童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1667号“BOY

BY

BOY”商标、第13876268号、第18186146号、第19349953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6321号、第15915524号、第16288150号“BOY及图”商标、第13875775号、第23820899号、第19349986号“BOY

LONDON”商标,以及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第22172764号、第23827436号“BO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第973732号“图形”、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予以扩大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20146号“INS

BOY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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