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雪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DSI转让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张雪英对被异议人DSI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珍珠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18783398号“PEAR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EARL”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PEARL”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PEARL”译义为“珍珠;人造珍珠”。将其用在“计算机;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具有一定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783398号“PEAR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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