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永斌
委托代理人:河北领航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慧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张永斌对被异议人李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5001032号“黎候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黎候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9045号、第33591214号、第33600980号“黎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清酒;料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01032号“黎候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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