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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85463号“欧阿玛施女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1:34  浏览:16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施复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市优米乐服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施复元对被异议人郴州市优米乐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785463号“欧阿玛施女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阿玛施女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装带;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绳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05966号“阿玛施AMAS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细绳;网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阿玛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85463号“欧阿玛施女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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