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黄田升
委托代理人:广州普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惠霞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黄田升对被异议人吴惠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2200644号“BEAMTE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MTE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但其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不能支持其主张。异议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复印件等证据亦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BEAMTECH”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00644号“BEAMTEC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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