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国际汽车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云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28263号“F
2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20”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88818号“F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41类“培训;组织文化和教育展览会;有关书籍、杂志、文字(广告文字除外)和期刊的出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28263号“F
2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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