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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34597号“皇记鲜入围煮”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1:39  浏览:20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陈锦德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志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陈锦德对被异议人袁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734597号“皇记鲜入围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记鲜入围煮”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8578号“鲜入唯煮”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34597号“皇记鲜入围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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