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琳楠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范琳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57454号“七夕典QIXI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夕典QIXIDIA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18047号“七夕”、第12860928号“红豆·七夕节”、第20670114号“红豆七夕HODOQIXI SDAY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4类“布;被子”等、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0630号“七夕”、第16537968号“七夕之恋QIXIZHILIAN”、第16537948号“七夕相思”、第16537966号“浪漫七夕”、第15736237号“红豆七夕”、第16537967号“相约七夕”、第20670115号“红豆七夕HODOQIXI SDA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成品衣;婴儿服装”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申请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57454号“七夕典QIXIDI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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