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紫娃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诚智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原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江西紫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原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556738号“ANU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UK”指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于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6类、第25类、第40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的“ANUK”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ANUK”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且已有二十余件商标被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56738号“ANU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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