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1413687号“派克旺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1413687号“派克旺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11:47  浏览:18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鼎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鼎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413687号“派克旺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克旺旺”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外套;狗用外套;猫穿的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567号、第10666226号“旺旺”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豆腐干”、第30类“茶;糖果;蜂蜜;糕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7430号、第8142347号、第10695296号、第18909096号“旺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家具用皮制品;书包;动物项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糖果;糕点”等商品上“旺旺”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13687号“派克旺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5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