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戴尔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戴尔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9-08 11:27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990号 原告:戴尔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78682圆石市戴尔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桑吉夫·萨沃特,高级法律总监。(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爽,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30553号关于第34573941号“RSA”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9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3月2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6月10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五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注册号:G963654)、引证商标四(注册号:G1197637)、引证商标五(注册号:12481987)已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三、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0424565)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注册号:7010056)已经被决定撤销,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在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号:G963654)、引证商标四(注册号:G1197637)、引证商标五(注册号:12481987)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0日发布上述商标撤销公告(第1684、1692期商标公告)。 另查,引证商标二(注册号:7010056)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但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再查,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0424565)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撤销决定书、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标流程信息、送达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四、五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对于原告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同时,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二、三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 第230553号《关于第34573941号“R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戴尔有限公司针对第34573941号“RSA”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戴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戴尔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长王建宏 

黄振莺 

员贾亚慧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方倩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