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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蓝恩化妆品研究室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9-08 11:38  浏览:148  来源:爵朗知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783号 原告:赫蓝恩化妆品研究室有限公司(HELAN COSMESI DI LABORATORIO 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热那亚省热那亚市特兰托大街12/R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维克·蒙卡沃(Ludovico Moncalvo) ,常务董事(首席执行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芷葳,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13937号关于第32459964号“HELAN GENOVA COSMESI DI LABORATOR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2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5月26日 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728304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HEILAN及图”商标、第1814426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HEILAN及图”商标、第20924104号“HEILAN”商标、第16602559号“HEILAN”商标、第20924061号“HEILAN”商标、第16602558号“HEILAN”商标、第11393702号“HELAN GENOVA COSMEISI DI LABORATORIO L’EFFICACIA NELLE ERB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引证商标七是对原告商标的恶意抢注,已经被无效宣告,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二、引证商标一至六未因引证商标七的存在而被驳回,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也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四、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所有人与原告属于不同行业领域,二者产品销售渠道、面对消费群体均有明显区分,二者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2459964。 3.申请日期:2018年7月25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的商品(第3类):肥皂,洗发液,干洗剂,洗衣粉,清洁制剂,去污粉,抛光乳膏,上光剂,浮石,香料,化妆品,假牙清洁剂,熏日用织品用香薰,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283047。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鞋油,空气芳香剂。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144265。 3.申请日期:2015年10月23日。 4.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鞋油,空气芳香剂。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20924104。 3.申请日期:2016年8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衣剂,清洁制剂,鞋油,研磨纸,琥珀香水,化妆用棉签,化妆品,头发拉直制剂,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香精油。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602559。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洋参冲剂,药酒,消毒剂,隐形眼镜清洁剂,培养细菌用肉汤,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蚊香,杀害虫制剂,婴儿尿裤,医用棉签,止血栓,牙用光洁剂,宠物尿布。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20924061。 3.申请日期:2016年8月9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人用药,医用氧,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人工授精用精液,卫生消毒剂,隐形眼镜用溶液,细菌培养基,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兽医用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婴儿尿裤,医用棉,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602558。 3.申请日期:2015年3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衣剂,清洁制剂,鞋油,研磨纸,香精油,化妆品,琥珀香水,化妆用棉签,头发拉直制剂,牙膏,香,宠物用香波,空气芳香剂。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原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原告官网对原告企业的介绍、原告的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6月18日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出具的支持原告及其在先商标影响力的信函等材料。 在本案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引证商标七的无效宣告公告,显示引证商标七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宣告,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13日第1691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原告在商标评审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诉争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申请注册,且本案被诉决定亦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作出,因此被告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查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法律适用正确。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无效宣告,故已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标志中的英文文字“HELAN”整体所占比例较大,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HEILAN”,引证商标三至六标志均为“HEILAN”。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ELAN”与六引证商标的“HEILAN”在字母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程度较高,若共存于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赫蓝恩化妆品研究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赫蓝恩化妆品研究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赫蓝恩化妆品研究室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长 宋 

员高 

员贾亚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 

书记员赵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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