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马尔提诺)SMARTINO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致群共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慧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斯马尔提诺)SMARTINO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慧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475593号“LA
MILL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
MILL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5063号、第12865037号、第12865111号“LA
MILLOU
PARENT'S
PRID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0类“婴儿床;婴儿摇床”、第25类“婴儿睡袋;婴儿全套衣”、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LA
MILLOU”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LA
MILLOU”商标实际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475593号“LA
MILL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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