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冬梅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冬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268643号“猫蚂蚁
MAOM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猫蚂蚁MAOMAY”,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217号“蚂蚁”、第22903087号“MAYI”、第7501732号“淘蚂蚁”、第20747951号“蚂蚁金服”、第14168513号“猫吧”、第14168676号“猫事”、第10130943号“天猫”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验钞机;智能手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及第10130978号“天猫”驰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经查,被异议人名下有130多件商标,结合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在网上公开出售商标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商标注册数量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其注册的目的是通过销售商标获利,而被异议人在案并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借助商标注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68643号“猫蚂蚁
MAOMAY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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