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新茂设计策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新茂设计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787962号“窖母老窖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窖母老窖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35653号“老窖京选”、第14134221号“窖老翁”、第5101530号“泸州老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组合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87962号“窖母老窖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