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964541号“D
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技术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4240934号“链家及图”、第227782317号“链家小屋”、申请在先的第22958982号“链家LIANJI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研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64541号“D
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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