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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19992号“馨雅诗兰”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0:59  浏览:13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汉之威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雅诗兰黛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汉之威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19992号“馨雅诗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馨雅诗兰”,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手套(服装);鞋;帽子;游泳裤;袜;围巾;内裤;防水服;领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814号“雅诗兰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裤;内裤;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雅诗兰黛”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雅诗兰黛”、“ESTEE

LAUDER”商标为使用于“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鉴于本案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并给予了扩大保护,故对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9992号“馨雅诗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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