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宏芳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宏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706625号“智蚂蚁
ZHIM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蚂蚁ZHIMAYI”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电子教学学习机;智能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生物指纹门锁;电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6642号“智能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学习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教学学习机;智能手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于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06625号“智蚂蚁
ZHIMAY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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