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朝杰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朝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586153号“蚂蚁偷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偷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债务托收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第20580311号“蚂蚁森林”、第16918960号“蚂蚁花呗”、第17894399号“蚂蚁聚益”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86153号“蚂蚁偷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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