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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96648号“珠诗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1:15  浏览:13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森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96648号“珠诗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诗曼”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香皂;护发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145号、第8036982号、第13267152号“欧诗漫”、第904561号“欧诗漫OSM”、第1688256号“欧诗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染发剂;香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染发剂;润肤膏;护发油”等商品上的“欧诗漫”商标虽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96648号“珠诗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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