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优仕学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优仕学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199727号“蚂蚁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蚂蚁说”,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培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08812号“蚂蚁好”、第30636878号“蚂蚁保”、第22770348号“蚂蚁链”、第14653254号“蚂蚁小微”、第15168384号“蚂蚁未来”、第13602675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第13602714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20228号“蚂蚁金融简单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相近,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人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99727号“蚂蚁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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