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祝光敏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祝光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91920号“名仁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仁轩”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48123号、第9106990号“名仁”、第9669103号“名仁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苏打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苏打水”商品上的“名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名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91920号“名仁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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