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义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义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694342号“NANOPUB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NOPUB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唱片;自拍杆(手持单脚架);眼镜;3D眼镜”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9584177号“PUBG
M”商标已被驳回,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34807号“PUBG”、第29584172号“PUBG
MOBIL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CD盘(音像);录像带;用于计算机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唱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PUBG”,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了“PUBG”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作品的商品化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94342号“NANOPUBG”商标在“唱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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