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蒙克雷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886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191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了包括“蒙口MENGKING及图”、第29042624号、第29041518号、第29378504号“图形”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且已有多件商标被驳回或被异议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8862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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