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夏奕飞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夏奕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65387号“ASPR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PRO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塑料包装容器;非金属大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07841号“GAZPRO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以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类似,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65387号“ASPR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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