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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06128号“芯蚂蚁 XINMAY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1:37  浏览:14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宏芳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宏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706128号“芯蚂蚁

XINMA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芯蚂蚁XINMAYI”指定使用于第9类“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03217号“蚂蚁”、第22903087号“MAYI”、第7501732号“淘蚂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视频显示屏;电子防盗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于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06128号“芯蚂蚁

XINMAY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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