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六迅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六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372748号“不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6330号“淘宝”、第8697337号“享淘
”、第8260521号“嗨淘”、第9187859号“一淘”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72748号“不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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