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三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三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9424412号“FOTON
LIGHT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TON
LIGHT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85917号“FOT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飞行器用照明设备;照明器;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FOTO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与异议人该商标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24412号“FOTON
LIGHTI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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