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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26492号“神州行”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1:51  浏览:22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山楚神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京山楚神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926492号“神州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神州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等。异议人一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6447015号

“神州”、第9563575号“神州租车”、第19622853号“神州优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导航;汽车运输;拖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神州”,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一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699831号

“神州行”、第4354649号“神州行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二引证商标“神州行”使用于“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等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26492号“神州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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