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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80554号“A24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5:30  浏览:13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叶桂燕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板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叶桂燕对被异议人泉州市板鞋世家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280554号“A24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24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拖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4481号“A21”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80554号“A24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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