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少康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少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422069号“万宝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宝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器;水净化装置;马桶座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691948号“万宝”、第1185234号“万宝”、第11197490号“万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日光灯管;电饭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万宝”,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22069号“万宝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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