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箭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箭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66669号“TOPZ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PZ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球;护膝(体育用品);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99458号“ZERO”、第823765号“PZER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娱乐品;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游戏机;玩具;运动用球;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66669号“TOPZERO”商标在“游戏机;玩具;运动用球;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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