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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49578号“能量椰子”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5:54  浏览:18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卓智伟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莆田市涵江区多哦超市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卓智伟对被异议人莆田市涵江区多哦超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749578号“能量椰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量椰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939号“椰子”、第7119208号“椰子YE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鞋;运动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椰子”,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49578号“能量椰子”商标在“鞋;运动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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