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卓智伟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肖丽红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卓智伟对被异议人肖丽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708646号“椰子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椰子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939号“椰子”、第7119208号“椰子YEZ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椰子”,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08646号“椰子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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