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思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思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529669号“蚂蚁图
MAYIT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图
MAYITU”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债务托收代理;组织收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158752号“蚂蚁安”、第7484969号“淘蚂蚁”、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29669号“蚂蚁图
MAYIT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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