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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65254号“DELAORA”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6:43  浏览:12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颜文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065254号“DELAOR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LAOR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传业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57314号“DIADORA”、第7057311号“DIADORA”、第692927号“DIADOR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第25类“服装;裤子;外套”等。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DIADORA”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该部分商标的意图或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申请行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65254号“DELAOR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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