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嘉士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屠新宁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屠新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06316号“CARLSBER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RLSBER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等。异议人一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057963号“CARLSBERG及图”、第1057464号“CARLSBER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杯垫(非纸制,非纺织品制)”、第20类“家具;木制或塑料制标牌;镜子”等。异议人二嘉士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057963号“CARLSBERG及图”、第97071号“CARLSBERG”、第532008号“嘉士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杯垫(非纸制,非纺织品制)”、第32类“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经查,被异议人除此商标外,共申请注册了110余件商标,其中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及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06316号“CARLSBER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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