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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68531号“吉大1号”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7:10  浏览:15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吉林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健德生命产业园(长春)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吉林大学对被异议人健德生命产业园(长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868531号“吉大1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大1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干枸杞(中药材);营养补充剂;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6609号“吉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描记器电极用化学导体”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37293号“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CHINA

1946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吉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不易区分,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简介、相关新闻报道索引、领导人和学者题词、吉林大学报合订本摘页以及在先相关案例裁定等证据可以证明,吉林大学是我国著名高等学府,“吉大”是其简称,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吉大”二字已经与异议人吉林大学形成了紧密地对应关系,并在我国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吉大1号”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商号“吉林大学”的简称“吉大”文字,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位于吉林省长春市,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68531号“吉大1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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