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六旺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六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150935号“巴格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格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离心机;压缩机(机器);涡轮压缩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5042号“格力GREE及图”、第806723号“格力”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压缩机;空气冷却器;锻压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空调器”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并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50935号“巴格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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