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饶市艾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谨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饶市艾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767828号“艾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滴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雨衣;雨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9931A号、第28688237号“滴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绶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指定使用在“运输经纪;运送乘客”等服务上的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67828号“艾滴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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