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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92544号“优衣库UEQL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3 17:35  浏览:136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坤鹰家饰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迅销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坤鹰家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092544号“优衣库UEQ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衣库UEQL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合页;磁碰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第25276222号“优衣库”,第791494号、第12821808号“UNIQL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UNIQLO”、“优衣库”品牌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区域、销售额、销售量,异议人网络经营情况,广告宣传和媒体报道情况,异议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于“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优衣库”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对该商标理应知晓。且“优衣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完全相同,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服装”上的第3012401号、第12821807号“优衣库”商标,第791494号、第1621299号“UNIQLO”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92544号“优衣库UEQL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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