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国标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因特贝斯克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国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37764号“ZV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V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裤子;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37049号“ZU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泳衣,睡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等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37764号“ZV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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